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1833号
原告:惠民县国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第一实验学校以南、鼓楼街以西(鲁北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158719494X8。
法定代表人:郭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希金,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899号滨岭商贸园27号楼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409939099。
法定代表人:张佳佳。
原告惠民县国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惠民县国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惠民县国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俎永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马亚西
书 记 员 王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