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鼎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惠民乐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1721号
原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899号滨岭商贸园27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佳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祥,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岭,男,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告:山东惠民乐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乐安花苑公共服务C区。
法定代理人:周伟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乐,山东尹增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希金,男,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惠民乐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外,原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谦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郝博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