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洪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保1053号
申请人**,女,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被申请人**,女,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被申请人山东洪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孙镇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74169328A。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洪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35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洪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丹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