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保260号
申请人***,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被申请人山东洪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孙镇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74169328A。
法定代表人王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天特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仲宫街道上海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0988058J。
法定代表人樊清刚,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邹平市邹周路综合治理及城区路网建设指挥部。住所地邹平市黄山街道鹤伴二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626004394203M。
法定代表人李国梁,该单位主任。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洪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特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邹平市邹周路综合治理及城区路网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洪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特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邹平市邹周路综合治理及城区路网建设指挥部的银行存款4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470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洪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特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邹平市邹周路综合治理及城区路网建设指挥部的银行存款4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明河
书 记 员 王晓凤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