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洪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洪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恢1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山东洪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7416932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市高新街道新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市高新街道新五村村民委员会驻地。 法定代表人:于**,系该村村主任。 被执行人***,男,195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市。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0)鲁1626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洪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高新街道新五村村民委员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