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洪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洪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邹平市某某道办事处南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14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洪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741469328A。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邹平市***道办事处南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邹平市***道办事处南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681ME0711276N。 法定代表人:***,南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山东洪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平市***道办事处南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6民终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邹平市***道办事处南营村村民委员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洪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洪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是申请执行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681执14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