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民初9817号
原告:重庆佳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兴科二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都润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百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佳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都润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佳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佳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