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渝0112民初16513号
本院收到起诉人***、刘贵红、***的民事起诉状,以重庆佳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为被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是:1.撤销被起诉人针对起诉人房屋所作018补P4101001601553A和018补P4101001601552A;2.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检测机构与申请检测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鉴定检测报告本身并不直接确定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也不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进行直接处理。鉴定检测报告如何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取决于诉讼中办案法院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规定。鉴定检测报告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刘贵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泽冰
审 判 员 黄雅莉
代理审判员 廖 丹
书 记 员 何世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