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执3869号
申请执行人:***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6742068096,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路五里墩村东兴庄恢复楼****。
法定代表人:殷银。
被执行人: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环湖东路**森林橙堡****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0195842L。
法定代表人:郑书升。
本院在执行***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支付申请人88671.42元,但其至今未履行其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皖0104执38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成莹
审判员 张 升
审判员 钱双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玉成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