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子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殷银、某某、安徽子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03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常鼎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2019年6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6月17日和2019年12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19年12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保险、车辆、住房公积金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开发区蒙城北路与金珠路交口阿奎利亚九组团1幢1903室房屋(产权证号:2013730087001AK20130101)流拍后抵债金额为462434.72元,被执行人**、***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11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816800元,已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62434.72元,未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54365.28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建平

审判员  周建军

审判员  郑 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武利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