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03执恢69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服务区。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常鼎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三年之内分期履行,于2022年12月30日之前履行完毕。因双方达成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常鼎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申请。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建平
审判员 周建军
审判员 郑 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武利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