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执81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9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执行人:***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路五里墩东兴庄恢复楼1幢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42068069。
法定代表人:殷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合仲字第100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执行实际情况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合仲字第1008号裁决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翟 纯
审判员 夏秀群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登旺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