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子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执81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9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执行人:***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路五里墩东兴庄恢复楼1幢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42068069。

法定代表人:殷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合仲字第100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执行实际情况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合仲字第1008号裁决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翟 纯

审判员 夏秀群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登旺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