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某某鹤岩山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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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03执1638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226号办公楼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6516X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鹤岩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鹤岩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703ME3555942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鹤岩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鹤岩山村五十堰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703MF8375901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鹤岩山村村民委员会、金华市金东区***鹤岩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22)浙0703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