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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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48号
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226号办公楼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6516XP。
法定代表人:昊光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大江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新湾街道前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65225386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大江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