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111民初4058号之一 原告: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22)赣0111民初4058号民事裁定书,限额冻结被告河南安之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8513.6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原告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冻结被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8513.62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