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3247号
原告:福建小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洋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凯旋路226号办公楼八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小虎陶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本院,本院收案后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原告福建小虎陶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另,原告起诉后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现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亦予以准许,故对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不再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小虎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