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581执136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28日,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1日,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与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2023)陕0581民初18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共计向***支付工程款4000000元,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承担400000元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265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658元,由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共同负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
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划拨4070335元(含案件受理费2265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2677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027658元,支付执行费42677元,(2023)陕0581民初18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付的款项已经执行完毕。
3、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于2023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如需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逾期未申请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依法对上述冻结存款划拨206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4、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轿车一辆(陕A6××**、奥迪牌、注册日期2012-01-05),因上述车辆年限较长,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该车辆的执行。
3、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在韩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账户。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6、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被执行人***的执行标的为4000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除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案款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