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2民初13478号
原告:陕西亚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200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亚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陕西亚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亚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亚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5元,因原告变更诉请,退还原告2000元后,1305元由原告陕西亚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瑞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