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242号。
法定代表人:冯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五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10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通达公司提起上诉称,本案涉案工程项目所属地为西安市碑林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故本案应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陕西五建起诉要求上诉人通达公司解除合同、返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的纠纷,诉讼标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工程地点位于西安市辖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西安中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武江海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卉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