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神木市鑫顺昌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执379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神木市鑫顺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8民终1291号民事判决书和(2023)陕0881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神木市鑫顺昌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神木市鑫顺昌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神木市鑫顺昌工贸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640362.99元及逾期利息、支付劳保统筹费3408860.7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1820元,执行费866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神木市鑫顺昌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神木市鑫顺昌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神木市鑫顺昌工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神木市鑫顺昌工贸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神木市鑫顺昌工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且不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上述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神木市鑫顺昌工贸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白 骅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