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24519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坤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坤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受理,原告***于2024年1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375元后,剩余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