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空港美术城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执恢8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759E。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金花北路4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空港美术城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056946102E。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崇文路以***馆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空港美术城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8日作出的(2020)陕民终90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现已执行回案件款2055万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财产保全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17套房产,经申请人同意已解除三套房产查封,剩余14套房产目前暂不宜处置。本院利用总对总查控系统对陕西空港美术城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卷、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亦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亦在逐步分期履行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本案的实际履行情况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决定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审判员  王 彬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