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新0105执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㶚区金华北路4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师***,住所地乌鲁木齐新医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吾满江·**,该校校长。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新0105执3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洁
审判员 ***
审判员 加孜拉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