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2民初20364号
原告:陕西鲲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金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鲲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鲲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鲲鹏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鲲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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