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令哈志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民申7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德令哈志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 再审申请人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德令哈志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28民终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