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航达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赣0703行审17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航达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吉安市遂川县。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康)人社监理字〔2022〕674-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结案。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5月31日对被执行人航达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康)人社监理字〔2022〕674-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6月2日送达,决定对被执行人航达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被执行人航达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报酬人民币5000元。被执行人航达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发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5月31日对被执行人航达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康)人社监理字〔2022〕674-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