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1224民初2645号
原告:***,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绥化市北林区东方红村2组99号,身份证号2323011976********。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盛弘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原黑龙江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乡金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68603970XM。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黑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安县倍丰金秋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安县同乐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4MA18XU3P1A。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庆安县馨悦城小区2号楼1单元601室,系庆安倍丰金秋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牡丹江市西安区通江路水泥楼2栋5单元123室,身份证号2308231977********。
被告: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河乡河州路398号2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64759300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盛弘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庆安倍丰金秋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