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02民初2503号
申请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怡青,系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中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新港镇光荣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MA35MWXJXJ。
法定代表人:黄亚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十里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054987。
法定代表人:沈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江西中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中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50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温小霞
人民陪审员 蔡报敏
人民陪审员 唐相如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龚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