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202民初5011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6月25日出生,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登堂,湖北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实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江,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双湖,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美勇,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2年2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港口镇龙井村**,现住咸宁市咸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实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立新
人民陪审员  刘 磊
人民陪审员  李汉华
二0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 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