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24财保264号
申请人:***,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琴,湖北扬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负责人:周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法定代表人:沈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舒黄虎,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舒黄虎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出具了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方立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舒黄虎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一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夏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