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曼电气有限公司

广州世荣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12民初20977号 原告:广州世荣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珠路232号2栋一层1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南京南曼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秦淮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世荣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南曼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世荣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世荣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南曼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原告广州世荣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