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九龙口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建湖县九龙口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王海荣。
被执行人:建湖县九龙口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38877-7,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叶依斌。
被执行人建湖县九龙口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925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建湖县九龙口镇太绪村的林木(林权证书编号:建林证字2012第0300163号)作价12861107元抵偿本案执行标的款128611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925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薛立海
审判员 陈 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