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九龙口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申1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73年8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3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原审被告:**,男,1970年10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原审被告:江苏联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叶依斌,男,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原审被告:建湖县九龙口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建湖县蒋营镇梅苏村金梅路/div>
法定代表人:叶依斌,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江苏联发担保有限公司、叶依斌、建湖县九龙口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925民初11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并未委托代理人参与案件调解,对案件不知情,请求撤销原调解书,依法裁定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调解书于2016年6月10日生效,申请人***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其再审申请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正涛
审判员  夏 勇
审判员  陈 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