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25执13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女,1968年1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建湖县九龙口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320925000027232,住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建湖县九龙现代农业产业园有限公司,机构代码320925000142076,住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湖县九龙口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湖县九龙现代农业产业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7)苏0925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002万元级利息(2015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本金4002万元,月利率2%计算)。被告建湖县九龙口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湖县九龙现代农业产业园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后,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对被执行人建湖县九龙口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林权及位于建湖县九龙口镇梅苏村四组(产权证号分别为蒋营0120375、产权证号为九龙口0170320、产权证号为九龙口0170321)的房屋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在建湖县九龙口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及建湖县九龙现代农业产业园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查封,并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于2018年12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但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925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花晓春
代理审判员*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于治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