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九龙口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建湖县九龙口镇人民政府与建湖县九龙现代农业产业园有限公司、建湖县九龙口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25执1591号
申请执行人建湖县九龙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在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镇政府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建湖县九龙现代农业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在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湖县九龙口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湖县九龙口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建湖县九龙现代农业产业园有限公司、建湖县九龙口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925民初4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建湖县九龙现代农业产业园有限公司、被告建湖县九龙口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建湖县九龙口镇人民政府借款450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829元,由被告建湖县九龙现代农业产业园有限公司、建湖县九龙口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除被抵押或被他案查封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执行风险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除被抵押或被他案查封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925民初47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再次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松
审判员*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