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终5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金润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海外人才大楼A座18楼213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天基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晗,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解佑贤,男,汉族,1966年9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润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湖北金润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天基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解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192民初4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金润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金润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金润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70元,减半收取5435元,由上诉人湖北金润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瑞
审判员***
审判员周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熊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