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102执1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海外人才大楼A座18楼213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资明,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超,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冈裕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喻才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冈裕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8)鄂1102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冈裕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4月10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向黄冈裕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湖北***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177元、申请执行费10462元,但黄冈裕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
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冈裕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喻才杰作出限制高消费决定,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3、本院多次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黄冈裕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冈裕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等部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向主管部门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调查黄冈裕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该局反映该公司资产已设置抵押且被人民法院查封,该公司因环评原因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5、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冈裕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工业园土地使用权[证号:黄冈国用(2013)第550000113号、黄冈国用(2013)第550000114号、黄冈国用(2013)第550000115号]及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龙房字第××号),期限为三年,因该房产有在先查封信息,本案不宜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北***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扬洲
审判员 姚 彬
审判员 易树龙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