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润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某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7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海外人才大楼A座18楼213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设,该公司负责人。 原审被告:湖北德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武汉未来科技城龙山创新园一期B4栋18楼390室(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审第三人:**,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北德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鄂0192民初7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查明,上诉人**收到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上诉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浩 审 判 员  裴 露 审 判 员  蹇鹏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熊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