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310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园一路20号当代华夏创业中心1、2、3栋1号楼单元9层01室(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工牌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26号五楼45号(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湖北***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工牌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字第00000265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东西湖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委员会(2022)***字第000002654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