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25民初3014号
原告:河南首成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襄城县紫云镇开源路和七紫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身份证号:41040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关园一路20号当代华夏创业中心1、2、3栋1号楼单元9层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元,湖北耀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耀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首成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首成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河南首成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首成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07.68元,减半收取9053.84元,由原告河南首成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静珂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