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润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工牌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某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特111号 申请人:湖北工牌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26号五楼45号(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园一路20号当代华夏创业中心1、2、3栋1号楼单元9层01室(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元,湖北耀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湖北工牌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牌电缆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工牌电缆公司称:请求撤销***裁委员会(2020)***字第000002654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一、仲裁程序违法。1.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工牌电缆公司所交付的电缆的标准问题,经庭审审理查明的情况,案涉合同第一条约定了5个品种的控制电缆,分别是1.ZR-KVVP-450/750V2*1.5;2.ZR-DJYVP-450/750V11*2*1;3.ZR-DJYVP-450/750V8*2*1;4.ZR-KVVP-450/750V4*1;5.ZR-KWP-450/750V8*1。本案诉争为第2、3项品种。工牌电缆公司交付的第2、3项产品标注的是300/500V,不是合同标注的450/750V。根据***审审查,第2、3项(DJYVP)对应标准是JB/T13486-2018《计算机与仪表屏蔽电缆》的机械行业标准(即工牌电缆公司当庭提交的证据),而工牌电缆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第2、3项约定的电压是450/750V,不同于行业标准,属于非标准产品,双方应当另行制定技术要求或技术规范。针对上述专业问题,工牌电缆公司向***裁委提交书面的申请书,申请仲裁委向相关权威鉴定机构进行专家询证,以查清本案的事实,并附上了机构名称,***委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没有采纳,也没有向相关专业机构了解情况,也没有告知或者允许让申请人自行去询证就自行认定,其程序违法;2.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因为仲裁委没有采纳工牌电缆公司的申请,工牌电缆公司于裁决后就此专业问题向国家电线电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武汉)去函咨询,就案涉有争议的2、3项电缆的标准及交付验收进行咨询,该中心与2022年11月1日回函,案涉的两项电缆的国家标准即为300/500V,无电压等级为450/750V的产品,若客户要定制450/750V的产品,双方需另行制定技术要求或技术规范,其为交付验收依据。本案中若***公司要求工牌电缆公司交付450/750V的产品,需另行提供技术要求或技术规范,但***公司未予提交,那么工牌电缆公司只能按照国家标准予以生产并交付,且合同中10.3条约定的交付方(工牌电缆公司)承担返还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中第3项规定,要求产品更换3次以上(含三次)仍不符合甲方(***公司)的技术要求,而本案中,***公司未提供技术要求,且工牌电缆公司承诺安排技术人员到项目现场进行指导,***公司从未要求更换货物,而直接提出退还,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公司答辩意见为:仲裁程序合法,不存在工牌电缆公司所称的程序违法事实。工牌电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2日,***裁委作出(2020)***字第000002654号裁决书,裁决:(一)***公司与工牌电缆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淘》[合同编号:JRD-220302WJ]自2022年7月8日解除;(二)工牌电缆公司退还***公司支付的款项l27,268.38元;(三)工牌电缆公司向***公司支付6,363.42元的违约金;(四)本案仲裁费1l,921元由工牌电缆公司承担。因本案仲裁费已由***公司预交,故工牌电缆公司应予本裁决书送达次日起10日内将其承担的仲裁费连同本裁决第(二)顼和第(三)顼所列款项共计151,759.38元一并支付给***公司。 本案审查期间,工牌电缆公司提交二份证据:证据1.2022年10月13日,工牌电缆公司向国家电线电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武汉)发的《咨询函》;证据2.国家电线电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武汉)于2022年11月1日对《咨询函》的回复。拟证明案涉合同约定的诉争产品不属于国标的范围,如需定制,需另行制定技术要求和规范,但***公司并未另行制定技术要求和技术规范。 ***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案涉合同约定的450/750V产品均代表电缆电压的参数,有明确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工牌电缆公司咨询的内容不属于国标范围,我方也认可该产品属于非标产品。但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产品即为非标产品,而交付的并非合同约定的产品,不存在另行制定技术要求和规范。 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核认为,工牌电缆公司提交的证据,***公司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可,但该证据不能达到证明仲裁审理程序违法的证明目的,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审理查明,工牌电缆公司认为其在仲裁审理阶段向***提出进行鉴定,但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工牌电缆公司认为关于产品技术标准属于专业性问题,属于鉴定的范围,工牌电缆公司提了相关申请,***庭未予理会,仲裁程序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工牌电缆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提交了鉴定申请,其认为***没有准许其鉴定申请,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且***是否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是***根据案件事实认定证据的情形,本案中,***通过审理认为工牌电缆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该认定符合案件事实,也符合合同约定。工牌电缆公司认为***程序违法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对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工牌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湖北工牌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祥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洁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