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92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亿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20号中国光谷创意产业基地1号楼2008-10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三经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
湖北亿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民终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亿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请求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949378.03元;2:请求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条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1172元。本院依法立案。
本案依法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逾期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8503.35元,该款项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湖北亿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质保金1510063.53元,因该质保金尚未到期,暂无法处置。经查明,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在房管局无房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将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北亿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湖北亿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民终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中建六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10民终697号民事判决书中未执行款项952046.68元及本案执行费22006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