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终6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三经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尹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亿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20号中国光谷创意产业基地1号楼1008-10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孔璇,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亿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2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