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武汉禾创世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虹丽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亿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