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亿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禾创世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虹丽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1民初4632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湖北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禾创世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中路特1号合富金生家居V4I301-305、I310-3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虹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瑞安街特一号。******
法定代表人:何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梦,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白鹤路108号负1层商业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栗庙路9号纳帕溪谷A会所二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亿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20号中国光谷创意产业基地1号楼1008-10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武汉禾创世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虹丽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亿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董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萍******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