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726民初3316号
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1)辽0726民初3316号原告***与被告***、***、苏宇、黑山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黑山恒跃置业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辽0726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自下向上数第8行“2018年6月30日,***并代表***、苏宇与**签署”。
现补正为:“2018年6月30日,***并代表***、苏宇与***签署”;
(2021)辽0726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自下向上数第8行“电气工程施工签订分包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
现补正为:“水暖工程施工签订分包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邵威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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