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7民终4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黑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锦州市黑山县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家伟,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鞍山市千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宇,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山县。
***、***、苏宇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山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山县黑山镇中大西路22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山县恒跃置业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住所地黑山县黑山镇十街东关村门前自建三层楼(1-3层。
法定代表人:杜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苏宇、黑山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黑山县恒跃置业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6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6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831元,上诉人**已预交,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
审判员田稷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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