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

锦州飞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子利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26民初2906号
原告:锦州飞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址黑山县半拉门镇半东村。
法定代表人:赵凤武,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子利,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黑山县。
被告:黑山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住址黑山县黑山镇中大西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陈雷,该公司经理。
原告锦州飞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子利、黑山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子利返修、更换原告方办公楼外墙苯板工程或支付苯板返修、更换费用(以鉴定为准);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均由被告共同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王子利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锦州飞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锦州飞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雪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邵 威
书 记 员 蔡晶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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