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3民初15号
原告武汉今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郑进喻,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琪,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影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华,男,汉族,1981年12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单)105号-1号201-7室。
法定代表人陈德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女,汉族,1979年8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今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裕公司)与被告西安**影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院公司)、上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郑进喻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峰、被告**影院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亮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传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原告与被告**影院公司签订《西安**影院装饰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影院公司位于西安市XX路XX号卜蜂莲花内的影院装饰改造工程。合同工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20日,合同价款为工程量清单总价包干1700000元。该工程于2016年9月20日竣工,双方于2016年11月25日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由被告**传媒公司出面和原告进行沟通,双方完成了工程费用审价,确认该工程结算金额为1925239.51元。按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于2018年9月20日期满,两被告应当支付全部的工程款但却拖延支付。直至起诉之日,两被告已付548000元,尚欠工程款1377239.51元。合同约定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构成违约,每拖延一天,发包人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对方多次以**传媒公司名义与原告进行沟通,且此前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文伍,目前李文伍仍是被告**传媒公司的大股东及董事长。涉案合同虽以被告**影院公司名义签订但多笔工程款均以被告**传媒公司名义支付,最后也是由被告**传媒公司与原告完成工程款审价。因两被告存在人员、业务混同关系,故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1377239.51元;2、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违约金,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1700元的标准计算,暂计至起诉时约为520200元;以上2项共计人民1897439.51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影院公司辩称,首先,其对原告要求其支付1377239.51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原告诉请的工程款及违约金均应由被告**传媒公司承担。其次,原告主张的逾期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减。
被告**传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原告与被告**影院公司签订《西安**影院装饰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位于西安市XX路XX号卜蜂莲花内西安**影院装饰改造工程进行施工,拟开工日期为2016年7月1日,拟竣工日期为2016年8月20日,工程量清单总价包干金额为1700000元;被告派驻的工程师为朱政,财务监理为张莹,原告代表为郑进喻;工程预付款按合同价款30%支付,总体改造完成后,经工程技术部竣工验收后,经招标人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合格书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30%,剩余工程合同价款按照12个月平均分期支付,经工程结算审价出具工程结算资料并提交工程竣工图四套后分期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竣工结算后预留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为工程保修金,被告在规定的保修期满后15天内向原告无息退还保修金,保修期从完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至2年满止;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每拖延一天,发包人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的金额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显示该工程开工日期为2016年7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9月20日,且2016年11月25日被告**影院公司盖章确认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庭审中,原告提交其工作人员魏某某与被告**传媒公司工作人员朱政、汤恒毅的邮件截图,该邮件附件包括西安**影院改造工程费用审计报告,报告中核算的工程费用为1925239.51元。同时原告提交了中国银行收款回单7张,其中5张系被告**传媒公司向原告支付的代垫西安装修款或工程款共478000元,另外2张系被告**影院公司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共80000元。原告还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被告**传媒公司向原告出具的说明函扫描件,载明关于原告的西安影院工程款将在收到影院购买方下一笔款项后,支付原告不少于100万元,剩余工程款也将尽快结清。庭审中,被告**影院公司提交了被告**传媒公司与杭州汉鼎宇佑互动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影院股权转让协议》,被告**传媒公司将西安**影院100%股权及相应股东权益均转让给杭州汉鼎宇佑互动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影院公司2018年11月30日前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传媒公司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2018年12月1日之后产生的债权债务由杭州汉鼎宇佑互动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另查明,被告**影院公司曾是**传媒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系杭州汉鼎宇佑互动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上述事实,有装饰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中国银行收款回单、影院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西安**影院装饰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016年11月25日,被告**影院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其工作人员与被告方工作人员的邮件截图,该邮件附件的西安**影院改造工程费用审计报告显示核算的工程费用为1925239.51元。原告提交了银行回单显示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558000元,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告**影院公司还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367239.51元。另由于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故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影院公司表示违约金较高要求予以调减。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确较高,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故本院酌情判令由被告自2018年12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另由于被告**传媒公司曾为被告**影院公司唯一的法人股东,且被告**传媒公司与杭州汉鼎宇佑互动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影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影院公司2018年11月30日前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传媒公司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故被告**传媒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综上,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影院有限公司、上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今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67239.51元,并自2018年12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武汉今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1877元,由原告承担5877元,由二被告承担16000元。因原告已预交,故二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婷
人民陪审员 邓丽佳
人民陪审员 王粉香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小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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