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02民初1962号
原告:***,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代理人:袁绍(与***系父子关系),男,1989年11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景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号。
法定代表人:叶军
原告***诉被告湖北景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5元。
审判员 张京郧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