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0民辖终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天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3号华府新天地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志礼,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审被告:湖北景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521号惠泽公园一号7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建武,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天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廖多军、余志礼、原审被告湖北景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公安县人民法院(2021)鄂1022民初8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北天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争议的标的实际上是建设工程合同,其合同履行地应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湖北天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景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本案不应移送至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处理,应移送至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由不动产所在地公安县人民法院管辖。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公安县人民法院(2021)鄂1022民初838号民事
裁定;
二、本案由公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莉
审判员*昱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